国家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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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工作 Admin 2019-04-03 14:32:12 1753

各分部、学院:
     国家 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后,于2016年开展了两次学位授予工作,2017年将全面开展国家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位授予对象
2017年1月和7月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本科(专科起点)专业学生。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国家 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开教〔2016〕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国家 认可的学位外语考试包括以下类型:
1.国家 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国家 组织的合作高校相应专业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笔试(不含口试)。
三、提交材料
     各分部须向总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国家 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
2.申请学位学生的《国家 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2);
3.申请学位学生的学位论文(排版装订样式见附件3);
4.申请学位学生的《国家 学位论文评审表》(附件4)。
提交以上纸质材料的同时,分部须通过国家 新版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开教务管理新系统”)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
四、时间安排
1. 5月31日前,学习中心按照《国家 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国开教〔2016〕11号)的相关要求,组织学生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和答辩,并通过国开教务管理新系统(http://jw.ouchn.edu.cn)的学位论文管理模块,将拟申请学位学生的论文提交至分部;
2. 5月31日前,学习中心组织学生申请学位,根据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名单通过国开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至分部,并向分部报送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等纸质材料;
3. 6月15日前,各分部复审学生的申请材料和论文,使用国家 数字图书馆提供的账号进行论文查重初检,通过国开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复审通过的名单,通过考试论坛上报学位论文成绩,通过国开教务管理新系统的学位论文管理模块提交学位论文和查重初检报告电子版至总部,并将相关纸质材料按专业分类后报送至总部学位办公室;
4. 6月30日前,总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组织开展学位论文查重复检和终审,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5. 6月底,总部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6. 7月初,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并将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邮寄至各分部,由分部发放至学生。
五、注意事项
1.各本科专业的学生也可选择申请合作高校的学位,学位申请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合作高校规定执行。申请合作高校学位的学生认真阅读,《合作高校学位申请注意事项》(附件5),并签字确认。
2.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广告学专业的学生,只能申请国家 学位。2017年7月申请以上专业学位的学生符合武汉大学或国家 学位申请条件之一即可,如学生已在2016年9月前完成论文写作和答辩,可按原武汉大学学位论文的内容格式和成绩的要求执行,2016年9月之后写作的学位论文需按照《国家 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国开教〔2016〕11号)的要求执行,所有论文均需进行学术查重检测。2017年9月起,申请者须符合国家 学位申请条件。
3. 2013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和园艺专业学生,只能申请国家 学位。
4.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 和合作高校的学位,只能选择其一,也不能在申请过程中变更学位授予单位。
5.为保证学位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分部须按照总部考试中心要求按时报送课程成绩,并可在2017年6月12日至15日之间通过考试论坛报送学位论文成绩。
      国家 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将有助于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扩大社会影响,推进学校建设与发展。2017年总部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国家 学位的授予工作,扩大国家 学位的影响力与认可度。各分部要充分认识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据国家 学位授予相关制度制定相应细则,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并对所属学习中心给予指导与服务,引导与鼓励学生申请国家 学位,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总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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